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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程**村委*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07时53分许,被不起诉关某某驾驶无号牌斗山牌503型装载机在遂平县阳丰乡索店村赵庄路口施工作业倒车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段某某撞倒轧伤,造成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检验:段某某被车致伤后造成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发骨折、其程度可致其创伤休克死亡。遂平县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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