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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辽宁省辽阳市**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辽K****2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佟七线哈尔堡村路口东30米处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关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关某某主动报警,后关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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