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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何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4号

被不起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19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另案处理)从2019年9月开始非法经营烟叶,其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3月27日、4月2日从河南购买了共约27吨烟叶,由司机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将黄烟叶运送到茂名,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负责接货、寻找卸货地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受吴某某雇佣将黄烟叶搬到本地货车上。吴某某于2020年4月6日从河南购买的10.88吨烟叶被高新分局民警在包茂高速茂名服务区查扣。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进行检验,被扣押的烟叶为烤烟、陈烟且有使用价值,等级及比例为:GY1 18.2%,CX2K 81.8%,价值5549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关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黄烟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关某某只负责联系司机装卸货;何某某只是受雇帮忙搬运烟草叶,其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何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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