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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溪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单位兰溪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7********,住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路。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兰溪市**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单位兰溪**纺织有限公司(2020年6月8日注销企业工商登记)实际控制人卢某某因缺少进项税,为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额的6%的价格,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现金支付3万元的开票费,让江苏省太湖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兰溪**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号码为0623944—0062394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共计税额72671.36元,价税合计500150元,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016年12月14日及12月15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以支付江苏省太湖县**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的形式,进行资金虚假走账共计50万元。

2017年下半年,经兰溪市税务局查实上述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失控发票,兰溪**纺织有限公司将该抵扣的72671.36元税额于2017年9月份从进项税中转出。

2020年4月22日兰溪**纺织有限公司以简易注销登记的形式,向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020年6月8日兰溪**纺织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使犯罪嫌疑单位公司终止,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本院认为,兰溪**纺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兰溪市**纺织有限公司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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