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兰溪市**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6******** , 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8********,汉族,兰溪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兰溪市**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一次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兰溪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铜线加工。从2006年开始,张某乙实际经营**公司。2017年7月份至11月份,**公司从广东省揭阳市个体户黄某某处采购铜合金线,因黄某某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张某乙以票面金额8.2%的价格向东莞市**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累计发票金额2126783.37元,税额361553.2元,价税合计2488336.57 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用于抵扣。2018年11月21日,张某乙传唤到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24日,**公司退出税款361553.2元。
本院认为,兰溪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溪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361553.2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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