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7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世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7日、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的刮彩票活动期间购买了彩票刮奖,均未中奖。2019年11月8日上午,兰某甲在前往湖南省邵阳市体检的大巴车上遇到同村村民兰某乙,二人闲聊时兰某乙拿出一张自制的有三个“财神头”的彩票(其中一个“财神头“有明显粘贴痕迹)给兰某甲看,被兰某甲看出来彩票有异样后便告知兰某甲该彩票系其伪造出来用于逗人开玩笑的,兰某甲在明知该彩票系伪造的彩票的情况下向兰某乙足索要了该彩票。为骗取彩票奖金,兰某甲于当日相约同镇村民兰某丙、杨某某至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广场开奖现场领奖。兰某甲持伪造的彩票兑奖,被工作人员识破后仍坚持兑奖,现场工作人员多次做其工作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彩票照片;2.扣押笔录、情况说明、审批资料、户籍资料、到案情况、手机照片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兰某丙、杨某某、兰某乙、兰某戊、兰某丁、李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未遂)。因其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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