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公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50********,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8月2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时任**村**屯*长的被告人韦某甲、10组组长韦某乙、12组组长杨某甲及马某甲、兰某甲等人,多次组织本屯群众多人阻拦**村**屯、**村**屯砍伐“**”杉木原木的销售、运输,导致大量杉原木变质腐烂。
经中望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被扣押在“**”上的杉原木价值为人民币228,000元。
二、2014年12月27日,时任**乡**村**屯(党)支部会***的被告人韦某丙、屯长的韦某甲,村民小组长韦某乙、村民小组长杨某甲组织马某乙、马某甲、董某、杨某乙、韦某丁、杨某丙、马某丙、马某丁、兰某乙、兰某甲等本屯群众200余人,到**乡**村“**”山场将**乡**村**屯、**村**屯两屯种植的**村7林班34、35、36、37、38、40、46、47小班403.5亩杉木幼林61870株毁坏。
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毁杉幼林价值为人民币227,063元。
三、2019年1月29日,融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安陲乡乌吉村乌拥屯被告人兰某甲的家中查获疑似枪支1支。
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兰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本院认为,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N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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