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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号,住邛崃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兰某乙,身份证号码:5101831997********);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兰某甲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川A*****号“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邛崃市区东虹路由文南路往长安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甲驾车行驶至东虹路博爱医院外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兰某甲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94.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兰某甲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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