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农民,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份,甘南县巨宝镇王某某在甘南县国土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许可在巨宝镇东嫩江河道采砂,兰某某经王某某同意,在许可证中的一处采砂点采砂,地点为巨宝镇东嫩江河道渡口处。2016年兰某某未经许可,在嫩干大坝东取土场采砂。2015年兰某某销售给巨宝镇人民政府砂石4452立方米,价值210390元;2016年兰某某销售给巨宝镇人民政府砂石322立方米,价值14490元;2017年兰某某销售给巨宝镇人民政府砂石933立方米,价值56000元;2017年兰某某销售给巨宝镇新华村5807立方米砂石,价值45796元;2018年销售给巨宝镇人民政府砂石1404立方米,价值56184元。兰某某现有三处存放砂堆:一处在甘南县巨宝镇砖厂西砂堆,经测量为2413立方米;一处在甘南县巨宝镇新民村存放砂堆,为11876立方米;一处在甘南县巨宝镇建新村存放砂堆,为10490立方米。三处共存放砂石24778立方米,经甘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272569元。犯罪嫌疑人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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