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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在禁渔期内,窜至柳城县**乡**电厂**河中使用电瓶、逆变器、电线、伸缩电鱼枪、带电线的伸缩抄网组成的肩背式电鱼机进行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鳜鱼、兰刀鱼1.86市斤。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壹个电瓶、壹个逆变器、壹根可伸缩的电鱼枪、壹根可伸缩的抄网、壹根可实现开关功能的电源线及壹个背包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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