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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叙州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单元****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认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郑某某(已判刑)先后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花园小区、南岸山水庭院小区租赁房屋,招募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叶某某等(均另案处理)10人为话务员,安排其拨打诈骗电话,编发诈骗短信。兰某某每天按照郑某某的要求,使用其提供的手机、电话卡以及对端手机号码,拨打数千个电话,确定对方有贷款需求后,将郑某某提前编辑好的指示短信发送到对端手机号码。据统计,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5日,兰某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 4000余个,推送短信600余条,工资、提成未领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郑某某(已判刑)先后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花园小区、南岸山水庭院小区租赁房屋为办工地点,陆续招募话务员拨打电话。工作地点未悬挂“蚂蚁微贷”公司标识,话务员入职时未与公司签定书面聘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薪3000元,拨打1个电话提成1角钱。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入职,使用由郑某某所提供的手机、电话卡以及对端手机号码,按照郑某某提供的“话术单”内容拨打电话,谎称“蚂蚁微贷”平台的员工,确定对方有贷款需求后,将郑某某提前编辑好的“请添加吱。咐。宝账号XXX”指示短信发送到对端手机号码。经统计,兰某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 4000余个,推送短信500余条,工资、提成未领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郑某某等人共同实施了“为他人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经查,兰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始到郑某某处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其推送短信为500余条。兰某某参与犯罪时间短,推送短信未达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数量,且未得任何报酬。兰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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