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村**组**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因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到期无力偿还,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孔某某代还款,并约定账单还清后,由被害人孔某某将存入信用卡内的钱款套现,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另再向孔某某支付手续费。2020年5月15日13时许,被害人孔某某将人民币24000元转入兰某某名下平安银行信用卡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立即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然后屏蔽被害人孔某某的联系方式。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因华夏银行信用卡账单到期无力偿还,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伍某某代还款,并约定账单还清后,由被害人伍某某将存入信用卡内的钱款套现,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另再向伍某某支付手续费。2020年5月15日13时许,被害人伍某某将人民币9360元转入兰某某名下华夏银行信用卡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立即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然后屏蔽被害人伍某某的联系方式。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孔某某、伍某某的损失,二人对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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