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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66********,汉族,高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与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伍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罗某某(另案处理)想要将多人挂靠到罗某某担任法人代表的贵州****有限公司缴纳社保,罗某某同意后便安排公司兰某某负责办理此事。截至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根据罗某某的工作安排,共为85人办理挂靠社保手续,其中有58人已成功办理退休,已领取退休金共计1568626.32元。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为伍某某办理该事情期间,共收取伍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约40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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