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乡**村**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兰某某经康某某、贾某某介绍,在丰台区**小区门口处,伙同他人以威胁、殴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王某某签署15万元的贷款协议及车辆抵押协议,后兰某某向王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内打款15万元,当日到帐后兰某某以收取两万元现金、pos机刷取三万元的方式将王某某银行账户内5万元钱取走,2018年9月10日,兰某某伙同他人到本市朝阳区王某某家中,以非法进入他人住宅、言语胁迫、殴打、喷写催债大字的方式胁迫王某某向其还款15万元,后被查获。2019年1月至5月间,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大厦等地,伙同李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恶意垒高债务,欲诈骗被害人张怡人民币60万元,后被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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