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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职务侵占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1221980********,畲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区东方*路**号****房,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东方*路**号****房,原系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9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兰某某利用其担任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给该公司已离职的原职工祁某虚列工资支出,侵占公司资金11万元。案发后兰某某退还全部资金。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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