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6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8月2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独自一人步行至柳城县**镇**村民委**屯村头往**镇方向韦**的茶辣(吴茱萸)地,徒手盗折5个肥料袋的茶辣子。兰某某将茶辣子晒干后于2019年8月15日9时许将该干茶辣子拿到柳城县**镇*街**号“**药材收购店”以每斤48元钱的价格贩卖,经称重,该批干茶辣子重为51.5斤。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干茶辣子价值2462.397元。
2. 2019年8月4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步行至柳城县**镇**村民委**屯村头往**镇方向韦**的茶辣(吴茱萸)地,以同样的方法盗窃韦**的茶辣子214斤,并于次日8时将该批生茶辣子运送至柳城县**镇“**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药材收购场变卖。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茶辣子价值1241元。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性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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