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12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街**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民族大道凤翔新宾路口桂检宾馆旁,盗窃一辆白色红旗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03元。案发后,电单车已归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退赃、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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