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一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陵水县文罗镇文新村委会大艾岭种植芒果树。2015 年至2016年期间,因兰某某认为芒果园里的桉树影响其家芒果树的生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砍刀将芒果园内的按树剥皮,毁坏林木。经鉴定,被毁林木共有34株,被毁林地面积为2.8亩,林木蓄积量17.2850 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 检 察长:李其超
书 记 员:殷小培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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