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211963********,汉族,文盲,**有限公司装卸员工,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部副经理危某某(另案不起诉)多次将公司4-甲基-2氰基联苯和4-溴甲基-2氰基联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残液危险废物以人民币1550元/吨的价格非法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周某某(另案起诉)个人处置。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明知公司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依照**装卸组长梁某某(另案不起诉)的授意,伙同唐某某(另案不起诉)将存放在临时仓库的18吨90余桶危险废物进行装车。周某某开具搬运费发票交由危某某到**报销,后由杨某某于当日将18吨危险废物运至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以人民币7000余元的价格转卖给姚某某(已判决)。姚某某将上述危险废物转卖给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栖凫村山坳处冯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无证经营的防水涂料厂用以制作防水涂料,造成环境污染。
经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固废检查报告: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4-甲基-2氰基联苯和4-溴甲基-2氰基联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沸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归属为HW02医药废物,危险废物代码271-001-02,危险特性为T(毒性)。
2018年1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向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江口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兰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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