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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开设赌场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65********,畲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年初期间,在桐庐县分水镇县前街和武盛街交叉口茶叶店内,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安徽人“老王”(身份不明)合伙以购买茶叶猜谜语中大奖的形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2019年5月14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案后发,被不起诉人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营利为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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