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及住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
值班律师: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芳芳。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15时40分,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酒后驾驶湘M*****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安县井头圩镇井源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4.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21]醇鉴字第114号;3、犯罪嫌疑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查获现场照片及抽血采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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