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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022198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田某某**镇**村**屯**号,现住田某某**镇**宿舍。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9时50分,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田某某二糖厂的租房处出发,行驶至田某某县城东宁西路处被田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03/100ml。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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