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贾汪区贾紫线行驶至6公里(小庄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9.5mg/100ml血。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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