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贾汪区贾紫线行驶至6公里(小庄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9.5mg/100ml血。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