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4********,畲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桂林乡**村**号,现住邵武市**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邵武市桂林乡返回邵武市区,在行经市区**大道**城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兰某某抽取的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抽取的血样、涉案小车等物证;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犯罪嫌疑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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