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2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畲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镇**圩**路**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W****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石排镇石洲大道田寮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