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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8********,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日1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川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兴镇凉水村3组46号外路段时失去平衡而摔倒,造成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经检验,兰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6.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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