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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41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其位于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的家中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渝GN****号小型普通轿车从其家所在小区出发驶往三合街道雪玉路一品江山小区附近,后又从一品江山小区附近返回,当车行至三合街道阳光上海城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92mg/100mL,民警随后将兰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后经重庆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1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5982号检验报告;

4.血样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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