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村。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平邑县城浚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省道240线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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