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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9********,汉族,大专文化,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公某某驾驶鲁******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蒙阴县界牌商业街路段时,未确保安全,碰撞道路中心护栏,致乘车人宫某某严重颈部损伤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公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系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取得了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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