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费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830539****。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东,普村居委拆迁工地驾驶挖掘机过程中不慎将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18时30分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11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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