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址:灵川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10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灵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9日上午,在灵川县三街镇红达超市一楼,赵某某(未到案)以“9点半”的赌博形式当庄进行赌博,聚赌约半小时后,赵某某赢钱离开。随后赌博的人聚集到红达超市二楼,由被不起诉人全某某以“9点半”的赌博形式继续当庄赌博。当天灵川县公安局民警突击该聚赌窝点,当场抓获聚赌人员27人,包括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在内的22人均承认参与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灵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全某某身上扣押的6000元人民币赌资退回灵川县公安局处理。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