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X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坪山区**路**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经鉴定,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3.59 mg/100ml。
本院认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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