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50分,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博罗县龙溪街道行驶,当行驶至龙溪大道与龙溪市场交汇处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
本院认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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