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1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费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路**道**大厦**楼**室。2013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提供身份证信息办理“临沂**五金有限公司”及银行对公账户转卖非法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的上家尚未查实、双方约定内容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