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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 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在北流市**大酒店车棚内,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合美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31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害人黄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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