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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村**组**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因购房纠纷到自贡市高新区“晶泽云玺”售楼部理论,故意将售楼部内手推车、玻璃扎壶、糖果盘、托盘、花盆损毁,将售楼部内户型展架、置业顾问名片盒、展架、展框、A位台、沙盘电路等损坏。经自贡联立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被损毁财物的损失市场价值合计为7380元。党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020年5月27日向自贡友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738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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