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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商贸有限公司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在本市凉州区**镇**村**组租住房内因琐事和妻子争吵后饮酒,10月3日2时许,党某某驾驶甘HZ****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凉州区市委路口行驶至火车站广场接朋友,在西凉大酒店门口被现场群众张某某电话举报,后被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2019年10月5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甘申司毒鉴字【20191005】第07号)鉴定:送检的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5.90mg/100ml。

本院认为,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现场查获,未造成其他后果,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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