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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电信**,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门**室,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小区**号楼**门**室,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邴某某,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党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党某某带领孩子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百货大楼旁一无名烧烤摊吃烧烤,在座位上,党某某、王某某发现座位上有一个男士深色手包,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车钥匙等物品,二人明知手包为刚离开顾客的情况下,将手包带走。二人带孩子离开后,开车绕回会战大街百货大楼公交站牌,党某某下车在站牌附近停留观望几分钟,之后开车离开。2020年9月23日,二人微信聊天商量将手包内2000元现金分赃。被害人在离开烧烤摊后40余分钟发现手包丢失,找寻未果后报警。经公安机关工作,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在党某某家中找到被盗手包,包内钱物未缺,当日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行为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全部返赃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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