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7********,桐城市人,汉族,小学肄业,驾驶员,家住本市**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06时3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光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2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28省道4km+920m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当场死亡。后经桐城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光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光某某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
本院认为,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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