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5221011965********,汉族,高中文化,遵义市红花岗区**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4月 4日19时,犯罪嫌疑人先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1****号机动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井南城早点往东欣彩虹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剑江路花鸟市场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27mg/100 ml。
本院认为,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