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检一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08分许,储某某驾驶皖H5T62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其妻子桂某某及其孙子,沿岳西县天**镇**社区**路往**路口红绿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存**路**饭店门口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3mg/l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达到醉酒驾标准。
本院认为,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l00ml,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为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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