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铁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甲骑电动车至根竹火车站黎湛线K42+646M处,从该处铁路防护网的破口进入铁路线路内,将被害单位换装下来堆放在铁路线路边的废旧铁路器材装进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内,然后其返回到黎湛线K42+646M铁路防护网破口处,再将堆放在该处的三根废旧铁轨与四个蛇皮袋的铁路器材一起盗走,藏匿家中。
当晚19时许30分许,傅某甲伙同儿子傅某乙(另处理)分别骑电动三轮车和女装电动车再次到根竹火车站黎湛线K42+646M处,二人从该处铁路防护网的破口进入铁路线路内,并分别沿着铁路线路将堆放在铁路线路边的铁路器材装入随身携带的蛇皮口袋,直至行至K41+880M处。后傅某乙和傅某甲从黎湛线K41+677M铁路防护网处破开出口离开铁路,二人返回黎湛线K42+646M铁路防护网破口处时,又将堆放在该处的三根废旧铁轨与五袋铁路器材一起盗走,藏匿家中。
次日13时,民警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将被不起诉人傅某甲抓获归案,从傅某甲住宅处和电动三轮车上查获所盗铁路器材和铁轨。其中,新的螺旋道钉(不带帽)共计69个,净重39.95千克;废旧铁路器材弹簧、轨距挡板、螺母、旧铁轨等共计18种,总净重836千克。经鉴定,其盗窃的铁路器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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