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甲滥伐林木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5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67********,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住湛江市坡头区****村**号,无前科。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广东**(坡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经济合作社把其辖区内东至黄某甲虾池西至**湾的防护林中被台风毁坏的树木以招标的方式出售,被不起诉人傅某甲联合陈某甲、“大春”、卢某某如商议竞标承包,傅某甲作为代表参与竞标,后以26万元中标,并与**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傅某甲等人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和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组织工人对上述区域内的林木进行砍伐。后**镇林业站、**村村民对傅某甲砍伐林木进行阻拦,傅某甲被迫停止砍伐。之后陈某甲、“大春”、卢某某如就把手中的股份转让给黄某乙及张某某。2017年,被不起诉人傅某甲、黄某乙、张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和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组织工人对继续对上述区域内的防护林进行砍伐。经广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30.20立方米,其中被不起诉人傅某甲砍伐的立木蓄积为86.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甲、卢某某如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丁、冼某某、陈某丙、李某甲、李某丙、黄某丙、傅某丙、黄某乙、李某乙、陈某丁、符某某、黄某丁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湛江市坡头区**局出具的复函;湛江市坡头区**局出具的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