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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9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为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2016年4月退休,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以帮忙办理不予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国家干部死亡抚恤金申领、申请工伤认定名义,借口需要花钱找关系,先后骗取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人民币39000元。

1、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以帮助高某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为名,借口需要找关系,先后骗取其现金及香烟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2017年3月12日,高某某发现被骗后找傅某某退钱,傅某某给其出示20000元借条,后退还人民币56000元。

2、2017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以帮助陈某某申请其父亲的国家干部死亡抚恤金为名,明知其父不符合申请条件,但称需要花钱找关系能够办好,骗取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以帮助杨吗申请办理工伤认定为名,借口需要花钱找关系,先后骗取杨某某妻子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傅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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