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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4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袁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曾某甲共同出资在上杭县**镇**村**大厦**楼经营“金榜足浴会所”,邓某丙是工商登记的经营者。2018年5、6月份开始,“金榜足浴会所”组织女技师为到会所消费的男客人提供“口交”等服务,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是会所的前厅主管,负责前厅的日常事务管理。2018年12月28日晚该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农商银行等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上杭县金榜足浴会所员工日工资册、原始营业报表、会员登记本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蓝某某、张某某、许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口交”为卖淫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傅某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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