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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3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执行。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其位于**镇**村“竹根田”地段自家的荒田中使用打火机焚烧茅草,不慎将“竹根田”东面山上的“坟头湾”地段山林引燃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13.1773ha(197.66亩),全部为林业用地,其中有林地面积11.2013(168.02亩),宜林地面积1.976ha(29.64亩)。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村委会对失火一事的赔偿协调工作,赔偿林木损失共计63833元,得到了所有村民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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