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2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系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持牌人(等同于大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19日,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建“**”项目,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2亿元,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350亩土地作为项目用地。同年5月5日,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建的“**”项目总投资增加为人民币19亿元,分三期投资,第一期投资人民币5亿元。
2014年8月,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土地交付给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同年10月10日,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尔后,犯罪嫌疑人傅某某招揽众多施工单位前来洽谈承建该项目。同年10月下旬,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3人达成承包意向,并约定3人共计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0万元。尔后,郭某某等3人通过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350万元至犯罪嫌疑人傅某某指定的工行账户。此后,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进度款及交付施工图纸,导致工程停工。2015年6月29日,因项目资金未到位,投资合同正式解除。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傅某某通过中间人陆续向郭子堂等3人退还保证金共计人民币90万元。2017年8月16日,郭某某3人报案至公安机关,同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傅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与郭子堂3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犯罪嫌疑人傅某某退还人民币610万元,郭某某3人对其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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