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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驾驶湘K*****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34由娄底方向往湘乡方向行驶,途径湘乡市壶天镇日新村加油站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l7mg/100ml,傅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醉酒驾车未造成实际危害,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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