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7********,汉族,专科毕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号楼**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3时许,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1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辅道路段临时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傅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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