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4507221982********,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镇**村**号。违法犯罪经历:无。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傅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28.76mg/100ml)驾驶一辆粤S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樟木头镇景福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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